潔凈廠房施工專用消防口,裝修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潔凈區各層專用消防口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 50073的有關規定;
2 潔凈廠房外墻上的吊門、電控自動門以及裝有柵欄的窗,均不應作為專用消防口。
6.2.9 潔凈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房間應靠建筑外墻布置,且不得與疏散安全口(樓梯間)貼鄰。有爆炸危險的房間的防爆措施、泄爆面積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6.3.1 潔凈廠房的建筑圍護結構和室內裝修,應選用氣密性良好,且在溫度和濕度變化時變形小的材料。潔凈室裝飾材料及其密封材料不得采用釋放對電子產品品質有影響物質的材料。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的有關規定。裝修材料的煙密度等級不應大于50,材料的煙密度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燃燒或分解的煙密度試驗方法》GB/T8627的有關規定。
7.1.6 潔凈室(區)與周圍的空間應保持一定的靜壓差,靜壓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潔凈室與周圍空間的靜壓差應按生產工藝要求確定
2 不同等級的潔凈室(區)之間的靜壓差應大于等于5Pa
3 潔凈室(區)與非潔凈室(區)之間的靜壓差應大于5Pa
4 潔凈室(區)與室外的靜壓差應大于10Pa。
7.5.1 空氣潔凈度等級嚴于8級的潔凈室(區)不應采用散熱器采暖。
7.5.3
1應防止室外氣流倒灌
2 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應按其物理化學性質采取相應防火防爆措施;
4 對含有水蒸汽或凝結物質的排風系統,應設置坡度及排放口;
5 排風介質中含有劇毒物質時,應設置備用排風機和處理設備,并應設置應急電源;
6 排風介質中含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或工藝可靠性要求較高時,應設置備用排風機,并應設置應急電源;
7 排除有爆炸危險的氣體和粉塵的局部排風系統,其風量應按在正常運行和事故情況下,風管內爆炸危險的氣體和粉塵的濃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計;
8 排除有爆炸危險的氣體和粉塵的局部排風系統,應設置消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7.5.4 對排風系統中含有毒性、爆炸危險性物質的排氣管路,應保持相對于路由區域一定的負壓值。
7.5.6 潔凈車間(區)事故排風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事故排風區域的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
2 應設置自動和手動控制開關、手動控制開關應分別設置在潔凈室(區)和潔凈室(區)外便于操作的地點;
3 應設置應急電源。
7.6.1 潔凈廠房中的疏散走廊,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7.7.2 凈化空調系統的風管的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 50073的 電子 有關規定。含有可燃、有毒氣體或化學品的排風管道,不得設置熔片式防火閥。
7.7.7
2 排煙系統的風管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 附件、保溫材料和消聲材料等均應采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
8.3.1 生產、生活排水系統應分別設置。生產排水系統應根據電子產品生產設備排出的廢水性質、污染物濃度和水量等特點確定。有害廢水應經廢水處理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后排放。
8.3.2 潔凈室(區)內與電子產品生產設備相連接的重力排水管道,應在排出口以下部位設置水封裝置。排水系統應有完善的通氣系統。
8.5.1 潔凈廠房必須設置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8.5.2
1 潔凈室(區)的生產層及上下技術夾層(不含不通行的技術夾層),應設置室內消火栓;
8.5.3
3 存放可燃氣體鋼瓶的特氣柜中應設置自動滅火設施。
9.2.3
3 不循環支管的長度不應大于管徑的6倍;
4 干管應設置清洗口;
5 管道系統必須密封,不得有滲氣現象;
10.1.5 潔凈室(區)內的可燃氣體管道和有毒氣體管道應明敷,穿過潔凈室(區)的墻壁或樓板處的管段應設置套管,套管內的管道不得有焊縫,套管與管道之間應采取密封措施。
10.1.6 可燃氣體管道和有毒氣體管道不得穿過不使用此類氣體的房間;當必須穿過時應設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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